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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住就是20余年,借出容易收回难!---六旬老汉诉请返还出借的承租公房,法院为何不支持?

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
2024-08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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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│易居律师团案例库1912343

编者│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

联系│13911056513@139.com


就是20余年出容易回难!

六旬老汉诉请返还出借承租公房,法院为何不支持?

----张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(二审)法律解析


【关键词】

占有物返还纠纷 公房承租 出借居住 腾空返还


【要点提示】

法院认为借住人入住涉案房屋是经出借人同意的,双方系亲属关系,且借住人已在此居住20余年,并在此结婚生子,借住人之妻、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,三人又无其他住房,故暂时不具备腾房条件


【当事人信息】

原告:张某3(被上诉人)

被告:张某1、刘某、张某2(上诉人)


【案情简介】

张某4(已于2008年去世)共有三子,即张某5张某3张某6张某1系张某5之子;张某1与刘某系夫妻关系,张某2系张某1、刘某之子。

涉案房屋系某区房管所管理的公房承租人张某3。张某3承租房屋后,张某11992年便在此居住,并结婚生子。现涉案房屋仍由张某1、刘某、张某2一家三口居住。

张某3诉请张某1、刘某、张某2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。


【法院判决】

【一审】

张某1、刘某、张某2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予张某3

【二审】

一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;

二、驳回张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【案件解析】

将承租的公租房出借他人居住,20余年后诉请腾空返还,为何法院不支持

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。涉案房屋系张某3承租的公房。张某3作为承租人有权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支配,现其要求张某1一家三口腾房的请求,于法有据。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,张某3张某1叔侄关系张某11992年就在此居住,其入住涉案房屋系经张某3同意的。虽然张某3在二审诉讼中否认张某1入住涉案房屋系经其同意的,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,或者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张某3的起诉状中明确载明,因张某1进京无处居住,张某3作为张某1的叔叔将涉案房屋交予张某1居住至今。鉴于张某1入住涉案房屋是经张某3同意的,张某1与张某3又是亲属关系,且张某1已在此居住20余年,并在此结婚生子,张某1之妻、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,三人在本市又无其他住房,故法院判决暂时不具备腾房条件

另,法院认为,张某1一家应当积极寻找房源,尽快创造为张某3腾房的条件,同时与张某3多沟通协商寻求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。张某3亦应多从亲情及家族历史的角度考虑,尽量与张某1一家协商解决腾房事宜。


【相关法条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
第一百一十七条  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

第九十二条 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,或者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   

对于涉及身份关系、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,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。   

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,人民法院不予确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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